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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08271826
廠商進口含藥化粧品,未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的輸入許可文件,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,且妨害衛生的物品也將遭沒收銷燬。基隆關提醒廠商在進口時慎重小心。 基隆關指出,廠商進口含藥化粧品,應事先於進口前,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,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查驗登記,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,才可輸入。 若進口化粧品含有食藥署公告「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(含藥化粧品基準)」表中所列相關成分,且符合其成分用途及在限量濃度規範內者,則有可能為含藥化粧品,最常見的商品包括防曬劑、染髮劑、燙髮劑、止汗制臭劑、含水楊酸的去角質產品或含硫的抗痘產品、含尿囊素的護膚品、含脂溶性維生素C的美白商品、含過氧化物的牙齒美白商品及含三氯卡班的抗菌洗劑等,都可能屬於含藥化粧品的範圍。 另外,廠商進口藥品也應事先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申請並取得輸入許可文件,以免受罰,尤其是含有巰基乙酸及其鹽類的脫毛劑、含有酒精成分並宣稱有消毒殺菌等功能的乾洗手劑、含有A酸或杜鵑花酸的抗痘商品、含氯己定葡萄糖酸鹽及氯化十六烷基砒啶成份的抗菌漱口水等商品,常被民眾誤認為化粧品,其實曾被食藥署認定是屬藥品的範圍。 基隆關提醒,進口的商品是否屬於含藥化粧品或藥品,仍應由食藥署依實際來貨成分判定,而為避免爭議,建議廠商應於輸入前,檢具貨品的詳細成分資料,洽詢食藥署判定產品的屬性或申辦許可文件等相關事宜,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觸法受罰。
進口含藥化粧品、藥品須取得衛福部許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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